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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创新政策白皮书

一、产业政策


1.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落户奖励: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市政府统筹衡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增资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除外)在我市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办公用房补贴: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承担。


2.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制造业中各行业缴纳增值税额排名前30名且增长15%以上(含15%)、缴纳增值税增加额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对智能升级诊断和方案编制费用按照市本级财政60%、区县(市)财政20%、企业20%的比例分担。



4. 对智能升级项目补助按年度实际投资金额(含新进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等)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数额按照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0%核定,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的,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6.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 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园区可行性分析论证,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8. 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9. 支持农业科技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扶持15个连片500亩以上特色作物结构调整示范园,25个万亩粮食作物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园,20个农业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点和20个单项技术示范点,10个连片100亩以上的特色新品种展示园,每个示范园区分别予以补助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


二、科技政策


10.实施百项重大研发项目、百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双百”工程,对“双百”项目予以研发补助、中试转化服务、人才引进等全方位支持。


11.实施科技企业“双培育计划”,对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企业所在区、县(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2.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50-2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我市创新主体通过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按照上年度研发设备投入的3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14.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助。


15.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盟主单位或者独立运营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盟主单位或独立运营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16.根据创业创新服务能力、绩效情况及自身发展情况,择优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超过建设资金5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17.对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18.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对在我市转化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输出方,按照合同额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对受让在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择优按照成交价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1.实施科技创新券优惠政策,企业(创业团队)开展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按照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3.对获得PCT(国际合作协定)的,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投资政策


24.根据合同履约及贡献情况,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和中国企业500强先进制造业企业,形成不含代建部分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5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可分别给予5000万元、2.5亿元、6亿元人民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设备购置,扶持资金由区县(市)及园区财政承担。


25.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军民融合项目,按其所得税贡献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26.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的,按担保额增量部分的2-3%给予风险补助;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金。


27.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的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28.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于规模1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于落户我市社会募集资金50%以上、规模低于10亿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各承担50%。


29.鼓励和支持重大产业金融项目建设。对于符合我市产业金融发展战略定位、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有效提升我市东北区域金融中心能级的重大产业金融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于1000万以上的补贴,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年度资金的使用跟踪和效果评估,分年度拨付,每年度资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


30.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四、金融政策


31.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分阶段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32.鼓励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在1年期以下(含1年期)的按照发行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发行期限1年期以上的按发行额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33.鼓励引进金融总部。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批设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金融租赁、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于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对于引进或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人才政策


34.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未来五年,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10名顶尖人才、30名杰出人才、500名创业型领军人才,对引进的上述三类人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资助。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解决住房问题,杰出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对顶尖、杰出、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其中,对顶尖人才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35.实施海外优才汇智聚力工程。未来五年,支持我市各类用人主体多渠道引进100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500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服务我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年薪划分为30-50万元、50-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外国专家,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对博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硕士、本科毕业生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外籍人才申报我市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实现“同规则、同待遇”。


36.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和军民融合人才集聚培育工程。未来五年,重点面向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引进和培养3000名紧缺急需人才。发布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对按市级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加大军民融合科研人才引进力度,对自主择业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37.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未来五年,培养20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对我市培育出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青年学者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培育出顶尖、杰出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资金奖励。


38.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未来五年,计划培育300名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创新型企业家,给予30-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给予补贴。


39.实施人才税收补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含领军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依据所做贡献程度,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予以补助。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允许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相关技术人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通过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可以分期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企业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40.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方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组织和猎头机构,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发达国家建立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形成国际性引才服务网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国内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建立研发中心和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精尖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分期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9个月以下的按照我市柔性引才政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