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辽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辽宁商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 缩写:LNCCJ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本会是由辽宁籍人士在江苏投资或兴办的各类企业,辽宁省驻苏或在江苏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经营者、服务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爱国、守法、敬业,崇尚道德,整合辽宁省在江苏的企业资源,纵横联合、互通信息,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做到行业自律、诚信立业、资源共享,积极参与江苏、辽宁两省经济建设、为两省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 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辽宁、江苏两省经济项目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
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出版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人事、劳动、组织、干部、教育、培训、科研、教学等机构,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均可成为免缴个人会费的个人会员。
一、辽宁籍人士及在辽宁学习、参军、生活、工作过的,在江苏省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
二、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三、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与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五、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 5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0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 年9 月3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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